历史学院党务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条 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原则
党务公开工作要始终坚持发扬民主,广泛参与,注重实效,统筹兼顾,改革创新,区别情况,分类指导的原则。
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
1、党组织决议、决定及执行情况。执行中央方针政策,上级党组织决议、议定和工作部署情况;学院重要决策及执行,任期工作目标、阶段性工作部署、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。
2、党的思想建设情况。学院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、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、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。
3、党的组织管理情况。学院党组织的设置、主要职责、机构调整、换届选举,党员发展、民主评议、创先争优,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,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,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。
4、领导班子建设情况。领导班子职责分工、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,执行民主集中制,召开民主生活会,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。
5、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。干部选拔任用、考核奖惩,干部监督制度执行等情况。
6、联系和服务党员、群众情况。听取、反映和采纳党员、群众意见和建议,帮助党员、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,接待来信来访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,办理涉及党员、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。
7、党风廉政建设情况。执行廉洁自律规定、落实党内监督制度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、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。
8、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。
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
1、党内公开与党外公开。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,均应向党员公开;可以向党外公开的事项,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,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。
2、长期公开与短期公开。对于办事机构、政策规定、工作制度、工作程序等内容,为方便党员、群众随时参照,可进行长期公开;对其他内容,可进行短期公开,并使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。
3、定期公开与及时公开。对于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,应定期公开;对临时性、应急性工作,应及时公开;对动态性、阶段性工作,应根据进展情况,分阶段及时公开。
4、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。对列入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,应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;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,要报学校党组织备案;公开事项如需变更、撤销或终止,应由学院党组织批准,并报学校组织部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。党员可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。对申请的事项,可以公开的,党的基层组织应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;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,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。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。